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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23日


仁慈的律例

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「人的妻若有邪行⋯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……這 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……祭 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,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,放在水中……叫 那婦人蓬頭散髮……起 誓,對她說:若沒有人與你行淫,也未曾背著丈夫作污穢的事,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……。」 (民五11至22)

這段經文晃眼看像是歧視女性:為甚麼丈夫懷疑妻子與人有染,就有權把妻子送到祭司處,還要逼她發咒起誓,並飲 「試驗的聖水」來證明清白?用今日的眼光看,豈非干犯了女性的尊嚴?

然而,這律例背後的用意卻十分仁慈。試想,丈夫若懷疑妻子不忠,不論屬實與否,很容易使他對妻子冷落,甚至苦 待。在一個女性不能自立,必須依賴男性供養的社會,妻子的權益很容易被剝奪;隨時會有變相休妻,甚至在精神及肉體上虐待妻子。神設立這律例,目的是給婦女 一個證明清白的機會。即或他們真的犯了姦淫,所得的懲罰是「肚腹發脹,大腿消瘦」(22)(即失去生育能力的意思)。

很多人覺得聖經中的律例規條會為人帶來束縛。然而真正遵行神的律法,不但不會落在束縛中,且滿有神的憐憫和自 由。

∼徐道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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